校内各有关单位:
在各单位申报、学校推荐和教育部专家组评审的基础上,教育部已下达了2017年度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的项目预算额度,为做好2017年度设备购置类项目的执行,根据教育部、学校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仪器设备购置的实际,就项目执行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下达给各单位的经费数是项目执行预算的最高额度,在9月底学校清理时,经费执行进度不好的,学校将会适度调减,执行效率高的,可能会适度调增。
2、各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明确项目负责人,并组织编制项目执行计划书(附件1),计划购置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来至原申报书列出的拟购置的仪器设备。由于下达经费少于申请经费,各单位一定要按照轻重缓急和保重点的原则,合理安排2017年计划购置的仪器设备。
按照学校两级财务管理的规定,一些分散、小型的仪器设备应由各学院运行经费支出,各单位应在计划书中明确列出不少于下达经费10%的配套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清单。
设备购置类项目经费不允许购置耗材。
3、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对于明确要购置的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在编制项目执行计划的同时,即可启动购置可行性论证专家会工作。
4、原则上,2017年6月30日前,各项目要完成相关招标工作;9月30日前,项目经费执行应达70%;12月25日,项目经费清理、归零。
5、为加强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的有效监督,设备购置类项目经费支出报帐时,各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先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对照执行计划书和预算),再到财务处报销。
6、为做好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各单位要指定专人,在项目执行中,就要注意收集相关材料,为年底绩效评价打下基础。
请各单位于2017年元月12日前,将经学院党政联系会讨论通过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的项目执行计划书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314室,电子文档同步发送至huangtao@mail.ccnu.edu.cn。过期不报的,视同单位主动放弃项目的预算经费。
联系人:黄涛,梅伏生 电话:1312 1311。
附件1:
华中师范大学2017年度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仪器设备购置类项目)执行计划书.docx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7年元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