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中心):
根据教育部《关于报送2016/2017学年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数据的通知》(教高司函[2017]28号)要求,现就2016/2017学年我校实验室信息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1)实验室:指承担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各类教学、科研平台。包括学校正式建制的教学示范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其它类实验室。(具体情况,可咨询我处工作人员)
同一平台由学校升级为省部级、进一步升级为国家级的,按就高的原则,由高级别平台填报即可。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主要部分又与某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重合的,由省部级重点实验一个平台填报即可。
2)仪器设备:指教学、科研单位中,单价在人民币800元(含)以上,使用方向为教学或科研的仪器设备。计算机软件作为仪器设备的附件上报,不作为单台件仪器设备统计。
对于同一仪器可能在不同平台使用的,归属于一个平台统计,不重复统计。
3)统计时间: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
二、统计、填报表格:
1.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表(基本表一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
2.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增减变动情况表(基本表二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
3.贵重仪器设备表(基表三)
4.教学实验项目表(基表四)
5.专任实验人员表(基表五)
6.实验室基本情况表(基表六)
7.实验室经费情况表(基表七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
三、程序:
1.统计、填报:基表三由设备管理人员填报大型仪器设备年度绩效考核后自动生成,本次考核范围为教学、科研单位于2016年8月31日以前验收入账,用于教学、科研方向且单价为4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
请各学院(中心)按照统计要求和填表说明,认真组织填报(如需2015/2016学年上报标准数据,可咨询我处工作人员)。
2.审核、反馈: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工作人员审核并反馈表格的修改意见。
3.正式报送:各学院(中心)完善统计表,并9月26日前将纸质表格经单位主管实验室工作领导签字和单位盖章后,报送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314办公室。
四、要求:
1.实验室信息统计数据是教育部对各高校教学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请各学院(中心)高度重视,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填报,加强数据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按时上报数据。
2.实验室信息统计工作是年度常规性工作,具有连续性。各学院(中心)组织统计工作时,要考虑以前的统计情况的连续性,不能因时因统计人员而异。
联系人:刘婷婷 联系电话:1312
附表:2016/2017学年华中师范大学实验室信息统计表模版(各学院、中心)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