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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2-09-12 10:24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我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全面开放、充分共享,提高仪器设备使用、配置的效率和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利用学校或以学校名义获得的经费(不论来源渠道)所购买的直接用于教学科研且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特别是单台套价值在4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单台套价值不足10万元但具有通用共享性且性能良好可提供对外服务的仪器设备,涉密、功能特殊、技术要求特殊、研究目的特殊等仪器设备除外。

对于享受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政策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可开放用于其他单位的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在保障仪器设备管理单位自己的本科教学基本需求前提下向校内其他教学科研单位、课题组等校内用户,以及校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实行学校、教学科研单位两级管理体制,建立学校、教学科研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课题组长)三级责任体系。

学校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校内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推进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主管部门,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指导、支持、监督、服务各教学科研单位做好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制度建设,网络共享平台建设、维护,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绩效考核工作等工作;

各教学科研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是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开放服务、运行维护、安全环保等工作,制定仪器设备使用的管理规定并及时发布可开放共享仪器设备的信息,合理配置实验技术人员岗位,明确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并给予专业培训;各教学科研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在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时,应与用户签订协议,约定服务内容、费用和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

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课题组长)是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直接责任人,要认真履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义务,按要求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预约登记、使用记录填写、使用信息统计、测试费收缴等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网络信息和服务平台建设标准、规范,负责建设和维护“华中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实现仪器设备配置、管理、服务、监督、评价的有机衔接,并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求统一纳入国家与地方网络管理平台。

教学科研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单位)要利用“华中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发布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开放清单、开放信息,明确开放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和服务收费标准。教学科研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应当自新购置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功能等情况和开放制度提交“华中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

第六条 教学科研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在编制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前,须查询了解我校现有同类仪器设备情况,现有的仪器设备能够满足新增需求的,原则上不再新购置;确实需要购置的,在编制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中要明确提出购置后的开放共享方案,论证专家要对开放共享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认定;对于单台套价值在40万元及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教学科研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在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中必须承诺,该仪器设备购置后,将加入我校基于物联网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信息系统,接受实时监控,积极向校内外开放共享;对于单台套价值在40万元以下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由教学科研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单位)自愿申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择优加入的方式,纳入我校基于物联网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可以借鉴分析测试中心或同类型大型仪器公共平台的模式,建立实体公共服务平台集中集约管理,也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分散配置但统一管理的虚拟公共平台,促进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鼓励探索联合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我校仪器设备公共平台建设管理和开展社会化服务的新模式。

第八条 除本单位的本科生按照教学计划使用仪器设备(含大学生课外开放实验项目、大学生科研项目、创新创业教育训练以及科技竞赛项目等)外,各教学科研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对校内外用户单位、个人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时,均可收取仪器设备使用费。仪器设备使用费包括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的材料消耗费、水电等运行费和人力成本服务费。

各教学科研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应在学校财务处申请设立仪器设备收费专用项目号(单位提出开户申请,经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学校财务处为其设立),一个单位只设立一个仪器设备收费专用项目号。教学科研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仪器设备使用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须按相关规定经学校财务处报湖北省物价局审批,校内用户收费可适当优惠。

第九条 教学科研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收取的仪器设备使用费,须全部进入本单位的仪器设备收费专用项目号,并纳入本单位财务预算管理体系,遵守学校收入分配管理规定,接受相关部门审计和监督。

教学科研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收取的仪器设备使用费,主要用于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耗材购置、维护维修、水电等运行费补助和相关实验技术人员的绩效奖励。

第十条 用户依据仪器设备开放清单,通过网络管理平台,向教学科研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提出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申请,获得开放共享服务。用户应当按照教学科研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制定的相关规定,合理、妥善使用仪器设备,使用期间应采取有效保护和管理措施,防止损毁或者丢失。用户应严格履行与教学科研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单位)签订的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支付仪器设备使用费。

第十一条 用户利用仪器设备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与教学科研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用户所完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的仪器设备情况。

教学科研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本单位仪器设备开放、运行、使用和维护的技术需求,合理配置实验技术人员;要制定实验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薪酬、评价和激励政策,充分调动技术服务人员积极性、稳定实验技术人才队伍;仪器设备集中使用的单位,要建立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团队,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开放水平。

第十三条 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年对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分类绩效考核。对于通用较强的仪器设备,重点评价用户使用率、用户评价、有效服务机时、服务质量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对于专用较强的仪器设备,重点评价是否有效使用,是否有效组织了高水平的仪器设备应用专业团队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

对于加入我校基于物联网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信息系统的仪器设备(特别是单台套价值在40万元及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绩效考核,其相关数据直接由系统自动生成。

第十四条 学校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核列入各教学科研单位年度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对于开放效果好的教学科研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单位),优先安排该单位新购仪器设备的相关经费的预算;对于开放效果好的仪器设备,在学校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基金、开放测试基金中优先给予补助,该仪器设备的实验技术人员当年可享受仪器设备绩效奖励。

对于不按规定如实上报仪器设备数据、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教学科研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学校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采取停止该单位新购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对于通用性强但开放共享差的仪器设备,结合绩效考核结果,教学科研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可以在单位内部调配,学校也可以跨教学科研单位无偿划拨,同时该仪器设备当年不得享受学校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基金、开放测试基金的补助,该仪器设备的实验技术人员当年不得享受仪器设备绩效奖励。

第十五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非教学科研单位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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