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为配合国家关于政府会计制度改革整体工作安排,根据《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实施政府会计制度的意见》(教财[2018]6号)、《华中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华师行字【2013】547号),以及国资办发布的2019年《关于开展国有资产盘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今年继续对仪器设备类资产进行实盘。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盘点范围和单位
1.此次所盘点仪器设备类资产以2018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在此基准日之前各教学科研单位、职能部门、直属单位、附属单位所有保管和使用的各种资金来源(包括国拨、自筹资金、纵向及横向课题、无偿调入、受捐赠等)形成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均应列入本次盘点范围。
2.盘点范围为各单位资产状态为“正常”的仪器设备。各单位设备管理员可在“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导出仪器设备清单,并作为本单位的仪器设备核查清单。
3.拟盘点单位:11个党政机关单位:学校政策法规研究室(学校综合改革办公室)、财务处、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科技处、社科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孔子学院工作处)、基建处、保卫处、信息化办公室(校务服务中心);5个直属单位: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校医院、教师教育学院、培训中心;1个教学科研单位:化学学院。
二、盘点方法
1.按照“六个一致”(账、物、标签、存放地点、保管人、使用人)的要求,进行盘查,达到账物相符。对变动人员(内部转岗、调离、离退休、离职、离校)所领用和管理的设备类资产进行盘点和追还,办理移交、调拨和划转等手续。
2.请各单位对照核查清单按照房间逐台清理核对,查存放地点、查实际领用人、查设备现状等,完成设备类资产自查并撰写自查报告。对于有账无物的设备,需提交《盘亏设备清单》(附件1);对于有物无账的设备,需提交《盘盈设备清单》(附件2),并及时将账外设备补录在国资管理系统中。自查报告以及《盘亏设备清单》和《盘盈设备清单》需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6月14日前交至行政楼附楼306办公室,并将电子版发送至404260850@qq.com。
三、盘点进度安排
1.4月下发《关于开展2019年全校仪器设备类资产盘点工作的通知》。
2.5月部署2019年设备盘点工作及相关工作人员培训。
3.5-6月中旬,各有关二级单位核实、补充、完善仪器设备等各类信息并对国资管理系统的相关数据进行相应更新,汇总、撰写盘点自查工作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4.6月17日开始,学校进行设备盘点实地核验。对拟盘点单位逐楼逐房逐台账实地核对;对校外实训及企业合作基地资产进行抽查,复核及抽查面在80%以上。在核对过程中,如遇5件以上设备有虚假填报或账实不符情况即停止复查,要求原单位重新自查后再进行复查。复查时间安排另行通知。实盘完毕后一周内,学校会将盘点问题进行汇总后反馈给各相关单位,并督促其对国资管理系统的相应数据进行更新、完善。
5.12月,学校对设备核验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总结报告并在设备处网站上进行公示,对盘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分类整理,拿出处理建议,提交校国资委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设备盘点工作,加强对盘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本单位分管资产管理的负责人及资产管理员等参加的盘点小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以保证盘点结果真实有效,保障清盘点工作按期保质完成。
2.精心组织,确保实效。仪器设备盘点工作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盘点工作的组织和安排,召开部门动员会、培训会,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并统筹安排本单位各下属实验室和下属单位仪器设备盘点工作,以确保盘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3.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不得瞒报虚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资产盘点的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工作联系及咨询方式:
联系人:杨颖 办公电话:7145 地址:行政楼附楼306室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9年4月26日